Article 50

In force

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使用期满,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以供利用状态,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验收。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