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村牧区承包土地的,需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临时用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地类、使用期限、损失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