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农村牧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土地管理相关责任。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办理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