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设区的市、旗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逐级报国务院批准。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可以参照设区的市执行。

苏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逐级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庄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纳入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编制。确需单独编制的,由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