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中小微企业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中小微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创办中小微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