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批准和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