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