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建立并公布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等,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不应由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列入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事项任务匹配的工作经费、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负责业务指导。

未经党委和政府部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