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复垦义务,复垦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费的缴纳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