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