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修改前须先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由原规划编制机关组织修改,修改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