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标底或者其他投标报价,且不能合理说明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已经查实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作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