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全市整体气象监测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做好机场、港口、航道、铁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及快速公交系统等重要场所、交通要道、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
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用以提供公共服务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投入运行后应当依法开展计量检定,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指导。监测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汇交到气象主管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