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加强对物业管理的党建引领,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社区治理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监督辖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推动物业管理调解组织建设,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力物力方面给予支持。
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可以进驻条件成熟的住宅小区,监督巡查治安防控、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事项。
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与社区及相关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绩效、参与社会公共活动状况等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作为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获得信用等级评定较低、管理服务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社区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