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辖区内社会风险排查、分析和研判,落实基层社会治安防控措施,为基层社会平安建设提供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推动建立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法委员、社区专职巡防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安保人员、村警、志愿者队伍等组成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体系;支持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并结合实际开展业务指导与培训。
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村(居)法律顾问,应当在司法、执法、普法活动过程中,宣传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相关法律知识。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