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房屋建筑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人行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小微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海绵体功能,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建设雨水源头控制设施和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使用透水铺装,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七)工矿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