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使用禁用渔具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对内陆非机动渔船处二百元罚款;对内陆机动渔船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之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