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水质监管,禁止向河道排放废水污水和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维护野生鱼类生存的水环境。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排、乱倒、乱占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治理河道流域,对河道两岸的林地、耕地种植项目应当规范约束农药、化肥施用。
河岸二、三产业发展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及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