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用户拒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的;

(二)用户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且拒不改正的;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应急处置,或者司法机关执行案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停电指令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中断供电的其他情形。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前,应当区别不同情形,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事先告知用户。引起中断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用户对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提出或者直接向电力管理等部门投诉,供电企业和电力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