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土流失治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未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的;
(五)违法行为不予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