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治理工作,配备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大会的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备案及其日常工作;

(二)组织成立或者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管理资料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五)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建立辖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相关事宜,调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市民热线投诉和信访工作;

(七)协调、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