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及时向业主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四)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劝阻、制止业主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建筑、房屋安全、环境卫生、绿化、饲养动物、治安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管理消防设施,以及受委托管理电梯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