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业主欠交物业服务等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等方式,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和生效判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三)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后,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劝阻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五)可以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