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建设单位未指派人员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代表人选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代表人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业主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业主担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布。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