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日常服务与保障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会同民政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相关培训: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二)具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经指导仍未完成组建业主大会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