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