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在其管理区域内做好下列工作:
(一)承接物业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等进行查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立消防档案;
(三)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维护;
(四)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