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除应当做好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

(二)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演练;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设备;

(五)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物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