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发展壮大集体所有制经济和本村公益事业,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接受村民监督。

本市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鼓励各类企业参与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建设,加快乡村产业发展。国有企业应当增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自身优势,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