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市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完善市负总责,区和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协调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一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落实。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