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公共安全责任:
(一)市场开办者定期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及时制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市场开办者加强农贸市场建(构)筑物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三)市场开办者按照技术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开展经常性的消防隐患排查;
(四)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敷设电线和燃气管线,按照消防安全要求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不堵塞消防通道;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检查农贸市场建(构)筑物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状况;
(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督促隐患整改,查处违法行为;
(七)应急管理部门对负有农贸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