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场开办者保持农贸市场通道畅通,制止占道经营、跨门经营等现象;

(二)市场开办者保持农贸市场容貌美观,制止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搭建等现象;

(三)市场开办者保持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洁,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清除污水、垃圾和废弃物,定期清掏污水管网,对农贸市场公共厕所进行保洁;

(四)市场开办者设置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消杀设施,将农贸市场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五)场内经营者保持摊位、商铺范围内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不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宣传品;

(六)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七)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行使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八)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农贸市场废水、固体废物、废气和噪声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