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社会化、便利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全民健身工作,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