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