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查封、扣押、没收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三)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

(四)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五)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违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七)对应当处理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