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查处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举报,并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处理。
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管理职责的,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或者制止,并及时通知其他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