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意丢弃纸屑、饮料瓶、塑料袋、果皮、果核、烟蒂、烟盒、口香糖,槟榔渣、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

(四)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