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城区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不少于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

城区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一点五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未达到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配置到位。

城区住宅总建筑面积较小的住宅区可以与周边住宅区统筹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具体配建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