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确定相关部门和单位作为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

成员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目标和任务,向同级领导小组报告平安建设工作,接受指导、督促和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