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平安建设工作;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平安建设的协调推进、规划编制、指导督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安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党建引领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国家安全、应急管理、社会救助、民生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