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所在地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是养护管理责任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投资单位或者个人是养护管理责任人;

(三)单位或者个人捐资、认建、认养的城市绿地,所在地的园林管理机构是养护管理责任人;

(四)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绿地,全体业主是养护管理责任人;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绿地养护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养护管理责任人。居住区绿地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老旧小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管理责任人;

(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周边的绿地,产权单位和使用人为养护共同管理责任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养护管理责任人委托管理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养护管理责任。

法律、法规对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