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Chapter 4 代表议案的处理Article 17In force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决定交付审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等内容。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