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中转调配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港口码头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资源化利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固定填埋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固定填埋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