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取得许可的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对运输单位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运输车辆未分类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密闭运输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