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对严重失信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按照规定公开失信信息,公示期三年;

(二)未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将失信定点医药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

(三)向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定点医药机构的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