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技术手段,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