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无障碍停车位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擅自改变用途的无障碍停车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残疾人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并予以口头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