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导致无障碍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