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或者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每辆机动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