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及配套软件、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四)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

(五)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

(六)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

(七)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送检机动车到其指定的维修企业维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